解析:
在我国,针对公司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其具体的适用前提和必要条件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当限定于那些在股东会决议中投出反对票的公司股东;
其次,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触发情况应当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境下:
第一种是当股东会做出关于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者转移主要财产的决议时;
第二种是当股东会决定连续五年暂停向股东分配利润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