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提及股权冻结这一术语,它实则是指,当作为人民法院的职能,其会采取限制性措施来阻碍股权持有人提取或移转自身所拥有的股权,此举属于一种强制性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项举措并非否定股权持有者的合法股东身份,仅仅是使他们暂时无法随心所欲地操控自身所持有的股份以及获取如股票股利和分红等相关权益。
如此一来,既能有效地实现财产保全,又能防止因不当变故导致的财产权益损失。
除此之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自益权类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包括在被冻结的范围之内。
因此,即便在股权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有权利行使自益权中所包含的新股认购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