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注意以下关于深圳居住证申请的必备条件和相关信息:
首先,在您提出居住证申请之前,务必确保已按规定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在过去两年内累计达到至少18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另外,我们也欢迎您进行补缴事宜以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之一。
其次,您在深圳登记满12个月的居住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
请注意,我们审核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险是包括在深圳缴纳的所有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综合性保险系统。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您无需另行准备材料即可直接申请居住证;同时,符合特殊区域人才引入政策的朋友们同样可以按照这一标准办理或是更新居住证。
最后,我们温馨提醒您如果您曾经荣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级专业人才资格,即使触及相应期限,仍然有资格依据该条件来申请或延期居住证。
在此恳请各位朋友能够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帮助我们一同打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