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在诉讼阶段中,拆迁方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拆迁方需要向法院提交七项必备文件,包括: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以及裁决书、关于被拆迁人反对拆迁的具体司法解释、被拆迁人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相关凭证、以及政府部门出具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补偿款项,则还需提交补偿金的提存在政府指定银行的相关证明。
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城市住房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必要材料。
2. 市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提交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之后,会经过详细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必须实行行政强制拆迁,将为此下达书面批准的准予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政府将委托被拆迁人所在区域的相关部门(执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强迫性搬迁行动,且该决定书上须明确标注出行政拆迁的开始日期,这个日期不得短于十五天,以此来敦促被拆迁人能够自觉履行搬迁义务。
这项裁决书已经按照规定的送达方式递交至被拆迁人手中。
3. 在实际实施强制拆迁行动的过程中,当地市政府需要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被拆迁人所在用人单位的代表等人出席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行动的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正在被拆毁的房屋及其屋内所有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同时记录下行动的整个过程,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在场人员)以及公证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以保证整个事件的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