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需要了解,民事权利的取得无非就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取各类民事权益,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之为权能的取得。
至于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可分为两类——首次取得以及后续取得。
首次取得又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首先是先占,也就是原始占有者对于无人认领之物进行占用、控制并据为己有的行为;其次是拾得遗失物,即将他人丢失的物品捡到后据为己有的情况;再次是发现埋藏物,即勘探、挖掘含有利益价值之物,如古文物、珍稀矿物等自然资源;最后是添附与善意取得,前者指将两个或以上有独立价值的财产添加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从而获得新的独立权益,后者则主要指以较低的价格从无过错的原权利人处购得其拥有的财产,并且不知道其为恶意处分的情形。
而后续取得则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即借助合同关系获得他人所拥有的权益;还有就是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
总的来说,民事权利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首次取得,另一种就是后续取得了。
首次取得,顾名思义,是完全脱离原来权利人而存在的,例如所有物的创造、新的所有权的确立、利息收益的获取等等;而后续取得,则更多地依赖于原有权利人的存在,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甚至是债权转让等方式实现的权能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