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回购委托:
此时,投资客户将其意愿委托给证劵公司进行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
根据获得的客户委托信息,证券公司会向证券交易所主机进行交易申报,并为之下达明确的、回购交易方面的指令。
为了保证回购交易的有效性,这一回购交易指令必须同时考虑到证券账户的因素,若没有申报相关的证券账户,那么该项回购申报就被视为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在这一步骤中,交易系统将视金融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以及一个指定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
假如发现融资请求超过了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那么这种情形即被判断为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
在这个环节中,交易所主机将会对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进行撮合配对,一旦回购交易得以达成,那么交易所主机便会将相应的成交金额实时地从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中扣减下来。
(5)成交数据发送:
在每一个T日闭市之后,交易所会将所有已经完成的回购交易的成交数据以及其他类别的证券交易成交数据如数发送至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
每天的日终结算时间到来时,结算公司会针对每个证券账户进行标准券的核算工作。
假设某个证券账户上提交的用以抵压的质押券折合成的标准券数量低于金融融资尚未到期的余额,那么这部分就会被标记为"标准券欠库"。
对此,登记公司会对与之对应的参与方进行必要的欠库扣款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采用了前端监控的方式,因此在正常情况下,通常不会出现参与者或者投资者出现 "标准券欠库" 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发生了调整才有可能导致这一问题的出现。
)
(7)清算交收:
结算是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进行的,信用支付机构将把收到的回购交易成交的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与当天其它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
这一过程涉及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及自营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然后在T + 1流程中正式进行资金的交收操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