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买卖双方制定买卖合同。
在关于房产买卖的接洽与协商过程中,若买卖双方就所交易房产的地理位置、产权状况以及成交价格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性意见,那么他们便应当继而签署一份正式且具备法律效力的房产买卖合同。
2. 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谨慎审查。
当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的交易手续时,该管理部门将会对各项相关凭证进行严格的查验,同时审慎地核实产权信息,派遣工作人员实地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最终还会指派专业的估价人员针对交易的房产做出全面的价值评估。
3. 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鉴于不同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的特殊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需要依照审批权限向相关负责领导汇报并获得核准后,才会通知买卖双方着手办理立契手续。
在这个环节,买卖双方需在契约上签字及加盖印章,同时携带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卖方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確权证明文件;买方则需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共有房产来说,还需要其余房屋所有人出具书面同意售卖意见。
4. 完成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所完成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需持有交易所开具的房产买卖契约,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从而转换成为新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