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 宣布开庭。
审判席应首先确认各当事方是否已全部到场,然后公布该案件的起因;接着,宣布该案件是否将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审判;同时,还要对外宣布如审判长、陪审团成员、记录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相关人员等名单;接下来,告知被告等人拥有申请回避的权益。
此外,还需要宣告被告人具有辩护的权利等。
2. 法庭调查阶段。
此阶段在法院的主导下,诉讼双方借助自身所拥有的证据和观点来揭示案件实情,这是法庭审议的核心环节。
具体流程包括:
公诉人宣读其起诉书;接着,被告人、受害者在法官引导下作出相应的陈述;随后,向被告人提问,并询问相关证据等。
在此阶段,如合议庭对某些证据存在疑虑,可以宣布暂时休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同时,当事人和律师、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利要求新证人出庭作证,获取新的物证线索,或者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的请求。
在此之前,合议庭需要针对相关请求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法庭辩论阶段。
在获得法官的允许之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诉讼代理人可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看法,并展开相互辩论。
4. 被告人最后陈词。
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之一。
被告人可以借此机会阐述自身对案件的看法以及表达自己的认知和态度,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剥夺被告人最后发言的权利。
法庭的所有活动均需由书记员进行详细记录,经过审判长审查之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共同签名确认。
5. 评议与宣判阶段。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所得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决定对案件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并做出最终决定。
合议庭的议论过程保密,每位成员会独立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