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年龄在二十岁以上且为该乡村村民的群体,若是由于婚姻成立或是其他特定因素而有实际需求建造新居室来实现家庭分户并且现有的宅基地不足以满足其需求(这里包括男方迁入女方户籍所在的村庄);(2)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活环境,实施了村庄或集镇的规划工作,或是进行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工作,或者因为国家的建设需要征用地块等原因,必须进行迁移的对象;(3)外籍人员成功迁入户籍,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却没有足够住房面积的情况;(4)城市居民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后重新迁入户籍,农村地区确实无房可住的人;(5)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