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辩护工作时,辩护律师需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在接到请求会见的委托书或是法律援助公函后,立即主动安排会见事宜。
在侦查环节中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并且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在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即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将该通知书交由律师接待室进行迅速通知与安排。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律师对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时,除了需要向看守所提交预审部门核发的"三证"之外,还必须向看守人员展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面复印件。
而当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辩护律师若需会见在押被告人,除了向看守所递交"三证"外,还需向看守人员展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者是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以保证会见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