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公司而言,设立监事会的初衷便是为了维护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般来说,要废除或修改监事会的设置需得到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若由于某位监事离职使得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时,那么在此新任监事就职之前,该名已经辞职的监事仍需承担相关职能并继续处理相关事务。
2.如若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的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信函形式直接递交辞去监事职位的申请,同时应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和文件内容,以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纷争和纠纷有所准备。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及未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从事以下之职权范围:
(一)检讨公司财务状况;(二)监测董事、高层管理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是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可向董事会提出罢免他们的建议;(三)在董事、高层管理者的行为伤害了公司的利益之时,有权要求他们立即纠错改正;(四)在董事会未能履行本法赋予其在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方面的责任时,有义务代为组织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六)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董事、高层管理者发起诉讼程序;(七)在公司章程所设定的其他职权领域内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