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各单位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保证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从2001年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以上是关于公务员病假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