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审判机关所遵循的法律标准须涵盖国家的法律规定、行政条例及行政规则以及相关的政策指南等方面。
此外,就用人单位内部而言,其规章制度是指该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自行设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得以实践的劳动组织与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因此,只要其所订立的规章制度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违背现行的劳动政策,同时已正式向全员公开宣导,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时便具备了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