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押金的处理方式,其具有明确的规定,即如若押金的性质为定金,那么在一方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不予归还押金。
而对于非定金性质的押金,双方在法律关系终止及涉诉纠纷解决之后,则应予以全额退还。
在相关方违约情形发生时,押金会被作为相应赔偿所抵扣。
2.在具体操作实践中,押金主要被视为一种保障手段,旨在保护接受押金的一方向给予押金的一方通报其行为是否会对后者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当提供押金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完成义务效果不佳,无法达到合同预期的目标时,收款方没有权利要求退还押金;反之,若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自身职责,导致无法达成合同预定目标,提供押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先前收取的押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