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长达两年之久的同居关系中,即使尚未领取婚姻证明,也存在返还彩礼款项的可能。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应积极主张要求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款项。
如经审查证实符合以下几种特定情境中的任意一项,即双方法律层面的结婚证仍未办理、已办理结婚证但实质上并未能实际共同生活、婚前行礼导致支付方生活状况陷入困境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则人民法院势必会给予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后两种特殊情况,其赔偿义务的成立仍需建立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之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