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对医疗服务存在异议或疑虑,通常可向您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时,如果当事人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那么该项事宜应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然而,如果医疗机构位于直辖市内,则应由该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处理和接待。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