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情形将被记为12分:
1.以不低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法定限速标准20%的速度来驾驶校车、中型及以上等级的载客载货汽车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或者是以同样不低于这些限制条件下50%的速度驾驶其它类型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2.对于校车、中型及以上等级的载客载货汽车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来说,如果它们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之外的路段上行驶,且行驶速度高于法定限速标准50%,那么将被记为9分。
3.在校车、中型及以上等级的载客载货汽车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时,其行驶速度未达至法定限速标准20%;如果在校车、中型及以上等级的载客载货汽车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之外的路段上时,其行驶速度虽已高于法定限速标准20%,但并未达到50%,这两种情况都将被记为6分。
4.对于不是校车、中型及以上等级的载客载货汽车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而言,若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其行驶速度高于法定限速标准20%但尚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之外的路段上行驶时,其行驶速度高于法定限速标准50%,那么将被记为6分。
5.进一步的,当这种不在校车、中型及以上等级的载客载货汽车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中的机动车辆行驶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之外的路段上时,只要它的行驶速度高于法定限速标准20%但未达到50%,就会被记为3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