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期后的续期流程,一般来说,主要包含如下几个关键步骤:
一是预先申请,即土地使用者需在使用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至少一年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二是申请得到审批后,土地使用者便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是缴纳出让金方面,需要参照当时的市场地价水平,由土地使用者补充缴纳相应金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步便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完成以上各项步骤之后,还需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从而使续期行为得以正式确立。
值得您特别关注的是,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期限通常与住宅有所区别,并不存在自动续期的机制。
因此,土地使用者务必要积极主动地发起续期申请,并且严格依循法律规定支付所需费用。
另外,若该土地上附带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存有任何相关协议,则须遵从协议内容执行;假如在此类协议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那么就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