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农村违法建设房屋的情况,有可能面对政府强行拆迁的决定。
直接负责城乡规划事宜的相关管理机构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要求限期拆除该建筑物的决定;若在此期限内,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这一决定而又未在法律许可的期限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则有权依法启动公告程序进行强制性拆除行动。
2.一旦遭遇非法侵犯利益的威胁,当事人应该严肃地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要求,同时务必保留好申请送达及接到送达回执的记录以备查考。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