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否有权利参与拆迁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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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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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城管是否有权利参与拆迁

“文明执法”是近年来很多人对于城管的要求和期待。出现拆迁现场的城管,还能不能秉持“文明执法”的原则呢?相信咱们的拆迁户深有体会。拆迁,是一项庞杂的工作,会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的参与,其中也不乏有些越权操作。城管直接参与拆迁工作就是其中很常见的一种违规操作

为啥城管经常出现在拆迁现场?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城管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从城管的职责范围来看,城管主要能负责的事情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并不具备征地拆迁主体资格

城管不具备征地拆迁资格,但实践中我们却经常遇到城管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这是为什么?

其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配是及其复杂的,征收方除了负责征地拆迁之外,同时还会负责很多其他工作。

负责人就那么几个,被征收人却是众多的,征收方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一个个的去和大家谈补偿,所以通常会指派城管部门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

其二,遇到纠纷时可推卸责任。

我们都知道拆迁最终是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是被拆迁人,一方是征收方,如果这份协议是由城管签的字,一旦发生纠纷,我们无法根据协议追究拆迁方的责任,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维权的方式只能撤销协议再重新谈补偿。但通常情况下协议签订之后,房屋很快就被拆了,等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房屋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维权路上举证难度及胜算都会受到影响。

其三,城管这两个字,前些年在老百姓印象中似乎不是太完美,甚至一些城管粗暴执法的行为让人反感。

但对于个别地方的征收方来说,让城管去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软弱型的被拆迁人更容易妥协签字,这样能更高效的完成签约。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谁才有真正的主体资格呢?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过此条我们可以看出,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了,因此,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

因此,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如果你们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征地拆迁,事关咱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平时一定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遇到违法行为时,要勇于说不,切莫稀里糊涂的就让行政机关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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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没有权利参与拆迁
无权。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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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都要对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给予法定事项的补偿。
(一)征用土地补偿。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本省还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征地的“三费”按规定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1)国防、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二)拆迁安置补偿。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4、25条的规定办理。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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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与拆迁安置,都要对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给予法定事项的补偿。
(一)征用土地补偿。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节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本省还规定四类建设项目征地的“三费”按规定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1)国防、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或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二)拆迁安置补偿。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前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4、25条的规定办理。而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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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城管有权利参与吗
无权。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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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应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吗
[律师回复]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是否应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狭义上,“城中村”中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虽为集体土地,但是仍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状态分析
“城中村”土地所有权一般会比较复杂,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即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
第二种情况,土地性质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即土地大部分被征用,较常见是承包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未分配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像农村宅基地等部分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
第三种情况,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城中村”改造常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
常见的商品房开发供地模式为:
第一步,政府征收土地;
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
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
第四部,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
最后办齐手续,施工建设。
2020年住建部就提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此后,国家接连发布政策吸引市场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已经突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实施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要件。因此,各地方政府多制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来规范“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事宜,客观上,也为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介入案件提供了介入条件和争取空间。
“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有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
首先就是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一换一;
其次就是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你好,在拆迁过程中,作为被拆迁人的房管局是否参拆迁,是否能在无协商的情况下强制置换与拆迁房屋地理位置偏远的房屋给承租人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可以本人参与听证程序的,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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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不是有权利参与拆迁
无权。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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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吗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需要参与听证这一过程)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可以本人参与听证程序的,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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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是否应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
[律师回复]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是否应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狭义上,“城中村”中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虽为集体土地,但是仍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状态分析
“城中村”土地所有权一般会比较复杂,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即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
第二种情况,土地性质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即土地大部分被征用,较常见是承包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未分配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像农村宅基地等部分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
第三种情况,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城中村”改造常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
常见的商品房开发供地模式为:
第一步,政府征收土地;
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
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
第四部,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
最后办齐手续,施工建设。
2020年住建部就提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此后,国家接连发布政策吸引市场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已经突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实施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要件。因此,各地方政府多制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来规范“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事宜,客观上,也为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介入案件提供了介入条件和争取空间。
“城中村”拆迁补偿方式有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
首先就是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一换一;
其次就是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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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对于拆迁有这个权利参与吗
无权。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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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1、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拆迁前应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再办理出让手续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补偿方面: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补偿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数额较为合理。城市居民对于拆迁补偿比较满意。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土地补偿费: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的综合。
由于农村征地后,土地的性质改变了。但是给农民的补偿却不因为改变性质后的区位、用途等进行补差。所以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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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城管是否有这个权利参与
无权。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城管直接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你们是可以直接拒绝的,城管并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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