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与合约相关的纷争之时,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选择至履行合同的地点所在地区域或者被告户藉地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事先订立了特定的司法管辖协定,那么该协议指定的法院同样具有审判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汇聚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章地、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以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多个地区之一,同时还需遵循本部法律对司法级别的秩序和专门管辖权的规定。
倘若当事人未能而试图在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能会遇到法院不予受理的困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