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七十八条解读未经相关授权而擅自批准征收或使用土地的行为,无论其是属于哪个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非法的行为。
即便是超越了现有的审批权限进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没有依照土地利用主导规划所确立的用途来进行用地批准的,又或是在违背法律程序进行占用或征收土地批准的情况下,其相应的批准文件也都是无效的。
对于所有这些类型的违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我们都应该坚决予以打击,并严肃对待,同时将对该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下属打造成罪责,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此外,非法批准和使用的土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如若涉及到任何相关当事人拒绝归还这些土地的行为,则应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最后,我们也要明确指出:
任何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一旦给了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