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达10%的相关权益如下所述:
首先,该股东具备召开近似的特别会议或极其规状况下领导并主导股东会议的权力,同时其有权提出与其决策相关的解散公司的建议。
其次,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某位股东,或者全体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及监事会或者无设立监事会的个别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这种特别会议时,相关的临时会议必须启动。
第三,一旦出现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未能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这类责任便应由监事会或者未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来负责承担与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同样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话,那么代表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有足够的权力自行组织和主持这场会议了。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若是公司的运营管理陷入到极为严重的困境,导致企业继续存在将给股东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而其他方式均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时,只要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六的某个股东提出要求,都可以向上级的法院提交申请,以求借助法律的手段解散这家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