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有哪些 股东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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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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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权利有哪些 股东有什么权利

股东权利有哪些 股东有什么权利

1、身份证

股东可要求公司将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还需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作为凭证。

2、收益权

股东作为投资人,目的就是获得收益。股东应按照其出资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权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是指除去运营成本、缴纳各种税费,并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依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的盈余,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表决权

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会决议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除《公司法》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自行约定。

4、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查阅权

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做出了相应规定,且公司章程不得更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九十七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查阅资料的权利做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义务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提案权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0、股东的诉权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按照上文的介绍,股东能够享有的权利包括了十方面,具体内容大家不妨在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你还想了解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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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有权利要回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需要为抽逃出资举证吗 抽逃出资提起的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股东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案件的原告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内容: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 (三)反投资或担保 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 (四)其他抽逃方式 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
股东去世,股东怎样继承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股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2、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3、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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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内容有哪些?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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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有没有权利转让其他股东?
[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在注重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还要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说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没有明确对于部分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理论界对此问题争执激烈。认为其他股东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实践中,有些人之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比例的股权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此时的股权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不愿收购剩余股权,第三人也因无法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股权,股权转让将无法继续进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综合以上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若没有规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的是:
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于其他股东来说仅是为了保护其交易机会,并非为了使其获得交易的优惠;对于转让股权的股东来说,仅是对其交易对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非要减损欲转让的股权的价值。
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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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指的是哪些,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享有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权利指的是什么,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权利指的是什么,股东的权利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享有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原告股东胜诉,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是什么?
[律师回复]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利益或败诉时的责任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败诉,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如下结果:ⅰ、对公司而言,败诉结果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有责行为人的请求权,同时也给公司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ⅱ、对被告董事等人而言,此种不具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不仅干扰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的正常工作,且还会使他们因此而支付一笔败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恶意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公司及被告因而受到的其他损失。Ⅰ、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胜诉。此情形下,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不能判归原告股东个人所有,但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接获得利益。被告或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被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善意外,应当判令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补偿原告股东因参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大致上,除以下四种情况外,被告败诉时,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对公司进行赔偿:
(1)被告是实际控制整个公司的多数股东;
(2)大部分股东是违法行为的帮助者或教唆者时;
(3)大部分的股东是无资格的股东;
(4)如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则赔偿应该直接给原公司的股东。Ⅱ、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败诉。原告股东败诉的责任实际上包括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两方面的责任,被告董、监、高等支出的法定诉讼费用可以根据判决由败诉原告承担,被告为防御诉讼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能从公司中获得补偿,则此时败诉股东的责任就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的责任上。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该原告股东的实体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和该原告股东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两个方面。另外,原告股东败诉后,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不应当在代表诉讼中直接判令原告赔偿,而应由公司另行,给与公司一定的求偿选择权。追究败诉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只要该股东具备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论其是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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