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后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内没有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这个用人单位应每个月支付两倍于约定报酬给劳动者作为惩罚。
2.若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能在自雇佣开始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该劳动者有权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此外,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尚未支付加班薪酬等情况时,劳动者也可主张赔偿这些损失。
3.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是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遭受诸如工资损失、工伤待遇损失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等经济损失的,除了必须依法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额度为25%的额外赔偿费用。
在此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甚至有权责令企业支付赔偿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