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法理层面,并不存在将婚后性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其中一人所必需承担之责任或义务的现象。
然而,若因妻子对性生活之拒绝行为引发了夫妻间情感产生裂痕,在此情况下,丈夫有权向法院提出协议离婚申请。
若妻子对此持有异议,可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