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连续两年或更长时间内未能成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议,且具体运营在这期间经历了严重的困境和困扰;或者在进行股东表决的过程中,始终无法达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设定的比例标准,并且这种情况已经维持了至少持续两年未得到显著改善,导致无法形成具备充分效力和影响力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议决议,从而进一步地引发公司在运营管理上遇到严重问题;
再加之,公司董事会内部人员之间长期存在纷争与冲突,并且经过多方努力还是没有能够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是股东会议等方式来解决这些矛盾,这样一来也使得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和困难;除此之外,如果公司在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其他各类严重困难,那么继续让其保持生存状态将会给全体股东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破产申请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