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有人涉嫌协助或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视作立案标准:
当犯罪行为涉及三名及以上受害者,嫌疑人可受到刑事指控;如相关支付结算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廿拾萬元以上;或者嫌疑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达人民币伍萬元以上;若犯罪所得超过人民币壹萬元以上;乃至在最近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另外,如果被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从而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也视为犯罪。
对于“情节严重”这一概念的定义,列举了下列情况:
如果嫌疑人为三名及以上受害者提供协助;或者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廿拾萬元以上;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伍萬元以上;或者犯罪所得超过人民币壹萬元以上;或者在最近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或者被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从而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后果;或者拣选、转卖、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5张(个)以上;或者拣选、转卖、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达20张以上。
若此类行为连续发生,则视为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