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的叙述乃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之一;
文书证则是指以书面形式完整记录事件经过的材料;
实物证据包括各种实物物品以及其所承载的信息;
视听资料则是通过视觉和听觉手段呈现的证据类型;
而电子数据则是以数字形式存储、传输或处理的信息;
证人证言则是由目击者或知情人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意见则是由专业人士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勘验笔录则是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记录结果的记录。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支撑事实的基石,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唯有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方能获得法院的认可。
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真实可靠,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