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病休被定义为“医疗期限”。
医疗期限的含义为:
当雇员由于患有疾病或遭受非职业伤害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正常的工作并进行护理的期间,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解雇行为与该员工结束劳动关系。
此外,医疗期限是由两个要素决定的:
1)个人实际参与工作的年限;
2)所在公司的服务年限。
详细的医疗期限规定如下:
(一)在实际参与工作总年限不足十年,且在当前公司工作不满五年的员工,可以获得三个月的医疗期限;若在当前公司已工作超过五年,则可以获得六个月的医疗期限。
(二)实际参与工作总年限达到十年及以上,但在当前公司工作未满五年的员工,可获得六个月的医疗期限;若已有五年以上的在现公司工作经历,则享有九个月的医疗期限;同样,在当前公司工作满十年至十五年之间的员工,能够享受到十二个月的医疗期限;工作满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将为十八个月;而工作超过二十年的员工,将有资格享受长达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