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体工商户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营业收入总额减去合理成本与费用以及明确认定的损失之后,再扣除法定起征点数字。
而应纳税额则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务比例。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而言,其综合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全部收入减去六万元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经过合法认证后确认的其他扣除款项之后所剩的余额。
(二)对于非中国籍个人员工而言,其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去五千元基本生活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是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于经营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合理成本与费用以及明确认定的损失之后所得的余额。
(四)对于出租财产所得,若每次获得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那么应扣减八百元的费用;如果收入超出该数额,那就应当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然后得出剩下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金额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之后所剩的余额。
(六)对于贷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收到的收入金额。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几类收入,每次需要先从收入中扣除掉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然后才可算得真正的收入额。
其中,对于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可以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进行计税。
个人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献其所得,如果捐献数额没有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那么这个捐献部分可以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
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政策,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献实行全额税前扣除,那么也应该按照这些政策来执行。
关于专项扣除,这包含了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则涵盖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诸多项目,它们的范围、标准以及实施方法会由国务院确定下来,并且上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
特别注意,上述条款中的第一款第一项中提到的专项扣除,主要是指居民个人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而专项附加扣除部分则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项目。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