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为主体被执行留置措施,成为被留置人员这一过程并不等同于其已然构成犯罪,需要明白的是,任何人均只应在经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之后才能够被认定为刑事罪犯。
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认为被实施留置措施的人员必定存在刑事犯罪行为。
2、根据我国《监察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甚至职务犯罪的受调查人员,当监察机构已经掌握了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确凿的相关证据,且涉案情况严重、错综复杂的,只要经过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审批,便可对其实施留置于指定场所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