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强拆程序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应获得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被征收房屋所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以弥补其遭受的房屋价值损失;并应对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进行合理补偿,以及处理因拆迁房屋引发的生产与经营暂停状态下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点,需要遵循法定行政复议与诉讼法规,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若房屋不幸沦为强制拆迁对象,我们应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赔偿请求者的时效为两年,其起算日期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职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被羁押的时间不应计入此范畴。
最后一点,当被拆迁者遭遇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的强制拆迁时,他们有权在对该强制拆迁行动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