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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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确定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房屋拆迁的情况之下,需要考虑到房屋的建筑面积,然后才能够进行处理。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确定的。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实践中,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国家并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具体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住宅房屋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持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相关情况,再根据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4、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是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使用的时间较短,尚不支持作为非住宅补偿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的补偿。

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偿、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凭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的修改。”即尽管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由于该类住宅房屋产权人出租住宅,与承租人签有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为出租住宅房屋,对该类出租房屋只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后,才可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才可避免因拆迁而引起租赁户与住宅房屋产权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补偿。

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三、国家房屋拆迁补偿的最新标准有哪些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对于房屋进行强制性拆除,如果是违法强拆的话,肯定是需要对此采取一定的赔偿的,具体的赔偿是否需要考虑到市场的价格。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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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赔偿标准
强拆房屋赔偿标准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获得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当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并需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及因拆迁导致的经济损失。 若房屋被强拆,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时效为两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不计入被羁押时间。 被拆迁者在行政诉讼中可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法院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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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的一般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强拆的一般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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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补偿标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强拆补偿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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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有权利强拆房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拆旧建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据调查,目前有些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划、城管、国土、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村委会、城市社区、少数事业、企业单位都参入,政出多门,造成执法中的乱像:拆迁中采取断水、断电、断气,将被拆迁人强制绑架出屋、滥用警力参入拆迁,有些还动用,甚至出现打伤致死人命严重刑事犯罪。这些行为地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被拆迁入的合法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而且也从某种程度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一时间暴力成为社会矛盾焦点之一。
谁有权利房屋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有权进行行政主体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其实我国《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3月25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拆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定,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把这些规定进归纳整理告诉公众,以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违法。
一、哪些部门可以实施?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
二、实施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出台后,“不再管了”,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一)虽然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法律已经授予强制执行权,人民只是不受理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如下两种情形下,还是要由人民执行的:一是房屋是合法建筑,政府没有权利,必须经人民裁定执行;二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老百姓不服,提起了认定建筑违确与否的行政诉讼,生效后的司法裁判最后只能申请强制。
(二)但如下情形时,人民就不再管拆除的事情。这种情形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老百姓也没有提起不服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行政诉讼,就是说对当事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并没启动法律程序打官司,行政处罚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人民不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自己执行。
(三)该批复出台有利于人民和的在房屋问题上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倭和执法混乱现象。但对被拆迁人不利的一面是,为了顺利拆除,可能将大量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一边又与拆迁户沟通赔偿事宜,拖延之下拆迁户失去了就规划部门《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时效,这样就符合了自行的条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及时主动地进入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如此之后政府要想拆除就须由来判定了。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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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国家赔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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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被强拆要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被强拆要如何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被要如何维权
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具体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领拆迁许可证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4、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实施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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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强拆赔偿标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农村房屋强拆赔偿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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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两层房屋强拆怎么样给
[律师回复] 对于两层房屋强拆怎么样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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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房屋的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强拆房屋的赔偿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违法农村房屋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存在争议。原告农民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来确定其损失;而违法的被告一方则认为,其仅仅应当按照动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目前,在这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对于被房屋的赔偿金额,既有按照商品房价格确定的,也有按照动拆迁政策确定的。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极易引发被农民的相互“攀比”,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考量。从司法层面来讲,以动拆迁政策来确定赔偿标准较为适当。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直实行限制流转的政策,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农村房屋的流转,但却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市场。相应地,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可供司法机关参考的市场价格。此外,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由于其可流转性以及所依附土地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差额。被告原告房屋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被告负有的仅为等额赔偿义务。也就是说,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被告仅有义务对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部分则没有超额赔偿的义务。因此,尽管原告被房屋的价格难以确定,但相同面积商品房的价格显著超出原告被房屋价格这一事实则是勿庸置疑的。以相同面积商品房计算赔偿金额,则势必违背等额赔偿原则。侵权行为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状态。假设被告没有操之过急,而是在具备了拆迁条件后再依法拆除原告房屋,则其对原告的补偿也是依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的。因此,虽然严格来讲,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拆迁政策中所说的“拆迁”,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套用拆迁政策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是适当的。虽然这一处理结果从司法层面来讲无可争议,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无论被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无论被告是否与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最终的结果都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赔偿。拆迁补偿政策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以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补偿的金额明显低于依据普通侵权行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侵权人得以拆迁之名行侵权之实。这事实上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长此以往,拆迁人将漠视拆迁法规以及拆迁政策当中所设定的程序性规定,被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被强拆房屋的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违法农村房屋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对房屋的赔偿标准存在争议。原告农民一方认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所在地区的商品房平均价格来确定其损失;而违法的被告一方则认为,其仅仅应当按照动拆迁补偿政策予以补偿。目前,在这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对于被房屋的赔偿金额,既有按照商品房价格确定的,也有按照动拆迁政策确定的。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极易引发被农民的相互“攀比”,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来考量。从司法层面来讲,以动拆迁政策来确定赔偿标准较为适当。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直实行限制流转的政策,因此尽管事实上存在着农村房屋的流转,但却没有形成规范的流转市场。相应地,也就没有形成有效的、可供司法机关参考的市场价格。此外,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由于其可流转性以及所依附土地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价值差额。被告原告房屋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被告负有的仅为等额赔偿义务。也就是说,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被告仅有义务对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原告实际损失的部分则没有超额赔偿的义务。因此,尽管原告被房屋的价格难以确定,但相同面积商品房的价格显著超出原告被房屋价格这一事实则是勿庸置疑的。以相同面积商品房计算赔偿金额,则势必违背等额赔偿原则。侵权行为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复到未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状态。假设被告没有操之过急,而是在具备了拆迁条件后再依法拆除原告房屋,则其对原告的补偿也是依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的。因此,虽然严格来讲,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拆迁政策中所说的“拆迁”,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套用拆迁政策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是适当的。虽然这一处理结果从司法层面来讲无可争议,但其效果却并不理想:无论被告是否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无论被告是否与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最终的结果都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赔偿。拆迁补偿政策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是以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补偿的金额明显低于依据普通侵权行为所计算的赔偿金额。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侵权人得以拆迁之名行侵权之实。这事实上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长此以往,拆迁人将漠视拆迁法规以及拆迁政策当中所设定的程序性规定,被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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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国家需要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当然的前提必须是房屋是属于合法的建筑物,如果是非法的建筑物,被国家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采取强制性拆除的措施,是不需要进行任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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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经过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经拆迁人或相关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迁的强制手段。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一、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被取消”。
二、司法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律师指出,通常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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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要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被强拆要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被要如何维权
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房屋被合法怎么办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房屋强拆经过什么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强拆经过什么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经拆迁人或相关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迁的强制手段。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
一、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被取消”。
二、司法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律师指出,通常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强制拆迁房屋合法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拆迁房屋合法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具体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领拆迁许可证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4、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实施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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