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施证据保全公证实务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当相关方(在此指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采用证据保全手段时,需向仲裁机构递交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此项申请须在预期产生的裁决结果公布前提出。
其次,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证据保全申请之后,必须将其转交给证据保管地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以进一步处理。
随后,该地人民法院在接收到仲裁委员会转发的证据保全申请后,若认可行使证据保全尚属必要之举,那么将会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决定,同时在这份裁定文书中详细阐述究竟需要采取何种类型的证据保全、何时以及在哪片区域内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等环节。
反之,若人民法院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就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定结论,并且解释清楚为何选择不为此次证据保全赋予批准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