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经过相关的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下确立的粮食、棉花、油脂作物生产基地范围内的耕地区域;
2.具备良好的水利工程设施及其水土保持功能的耕地区域,这些区域正处在进行改造计划期间,同时也包括潜在的中、低产能耕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学研究以及教育实验田地。
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长期规划,在铁路、公路等交通路线附近,城市、村落、集中居住区周围的耕地区域,应该被优先纳入到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