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保障被收养人士的人身权益,我们要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年龄差距。
具体而言,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情况,那么两者之间的年龄差需在四十周岁以上。
同样地,无配偶男性想要收养女性时,他们之间也需要具备至少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这种规定的核心精神在于预防可能出现的超越社会公德底线的情况,并且对于只身一人的男性欲收养女儿的情况,除了对年龄的严格把控外,他们还必须满足一般的收养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