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代持股事宜得以撤回。
代持股,即实际出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由该他人以外在形式以自己名义代表实际出资者行使公司所有权及附带各项董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中所涉及的股权或股份转移安排。
若代持股股东希望撤销这一协议中的责任,则须将所代持之股权转让予实际控制人,或由实际控制之人选定的第三方受让。
接下来,应前往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股东变更的注册备案手续。
显名股东需要针对他们实际代为持有之股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对此有所明确规定,证人可据此向实际股权持有人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