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关系中,收条是不适用于替代借条使用的。
首当其冲的原因在于,仅凭收据并不足以佐证借贷关系的存在。
换句话说,收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进行过货币或财物等价值转移的过程,这种行为仅属于单纯的事实交割,却无法直接证明是某一方向对方提供了相关资金,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无从确定这笔财产是否为借款性质。
此外,虽然借条与收条相结合可以更好地表明借款实际已经发出,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收据就能够毫无疑问地证明存在出借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