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履行雇佣合同时,我们必须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方协议一经签署,各方便不可随意解除此项约定,否则,违约方将必须向权利受损害方支付协议中所载明的违约金。
根据实际情况考察,违约方多数情况下为毕业生群体。
通常而言,若毕业生违反合同,务必先与原单位经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撤消并归还原协议,然后方可获得新的协议。
假如无法更换新的协议以期重签,将导致毕业生在毕业时无法被派遣。
一旦违约行为发生,除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所必须支付的违约金之外,更可能引发诸多不良影响,因而毕业生在决定前务必深思熟虑。
对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企业在推销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资、财务资源进行招聘和培训,然而一旦接到毕业生的违约通知,将陷入被动状态,并且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对于学校声誉的损伤,对于毕业生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常常认为这体现出学校管理的疏忽。
这使得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面临挑战。
鉴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学校方面产生疑虑,甚至在预见到这种风险之后,用人单位未来可能不再选择从该校挑选毕业生。
如若如此,将对学校未来就业工作领域的整体利益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也将波及其他毕业生的个人发展。
在现今卖方市场环境下竞争日益激烈,如果没有足够的需求,那么毕业生的就业就无从谈起。
随着大学的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毕业生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学校作为参与签署协议的其中一方,绝不会因为极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明年乃至长远的就业工作领域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