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受害者家属对此类罪行的赔偿问题,其唯一的可行途径便在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经济补偿。
2.关于在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审判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罪犯对他人生命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之严重程度,并结合特定案件中所涉及的实际情况来予以审慎判定,从而确立被告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大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故意杀人行为对于受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那么被告方需要向受害者提供所需要的医疗及护理服务,支付必要的交通费以及为了治愈以及后续康健所必需的其他费用,同时对于因为工作耽误而产生的损失也要进行相应赔偿。
而当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身心残疾时,被告负有为受害人购置必要的残疾人生活维持设备的责任。
若不幸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结果,则需就处理死者尸体所需的相关费用进行额外赔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何种伤情状况,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并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精神赔偿。
3.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个人出于非法目的,蓄意采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这一犯罪行为侵害的确切客体,乃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在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实施者必须抱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意愿,这种意愿既包括直接的意图,也包括间接地意识到可能会引发他人死亡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