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实行取证,明确地说,现金也归类为证据之一。
事实上,所有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材料都能称得上是证据。
如果要细分的话,证据范畴包括以下这几种类型:
第一,物证;
第二,书证;
第三,证人证言;
第四,受害者陈述;
第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辩解;
第六,鉴定意见;
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第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然而,所有证据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均需经审查核实确定其真实有效之后,方可作为确立案件性质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