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所涉及到的个税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为纳税人设立了5000元人民币作为起征点;
其次,对于超过这个起征点的部分才进行征税政策——然而如果所得已经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仍为零元时,则无需缴纳任何税务(换言之,若其总收入不超过5000元时,便无须缴纳税务);
最后,针对超过起征点部分的收入,依照其超出部分金额的不同档次设置不同的税费率,按照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将所得先减去除以起征点差额5000元后,尚剩余不足3000元人民币者,也就是说,当总收入超出5000元而未超过3000元时,按照3%比例征收税费。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某人的总收入为6000元,其中已超过起征点5000元的部分为1000元,但由于该1000元少于3000元,因此需按3%的税率来计税,应缴税费为1000元乘以3%,结果为30元;
其次,总收入数额超过3000元但是在12000元以下,此时的税费率为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