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退休人员在通常状况下已不再受到工伤保险的法律支援。
工伤保险专为正在务工的劳动者设定,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因执行任务中突发意外事故而引起身体损伤或疾病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旦职工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着手接受养老金或者其他类似的退休福利分配,他们往往被视作“离岗劳动者”,因此不再符合获得工伤保险支持的资格。
然而,一些例外情况或许会导致退休人员得以持续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
这类情况包含以下内容:
若退休人员仍未完成退休流程或者未合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在继续求职期间遭受工伤,那么雇主有义务承担起工伤保险的职责;倘若雇主选择以项目式的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同时退休人员作为雇员参与此项保险活动,那么在退休人员从事劳务过程中遭遇工伤的情况,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