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无疑是个在合理范围内的数字。
首先,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关于违约金的一般的原则性约定,即合同中对于违约金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该规定进行;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晰,那么根据惯例,我们认为它等同于无此约定。
在计算违约金时,我们需要将其基础定位于合同的整体价款上。
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应超过尚未履行的那部分合同总价值。
同时,针对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数额计算,我们需要特别留意在不同时间点所对应的参照依据的变动情况。
其次,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权就违约金进行自主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