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两位当事人之间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之时,彼此便不可再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了。
除此之外,另有一些情形下,比如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明确陈述存在仲裁协议,而另一方也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未能及时向法院表示反对其审理此案的话,那么,就可被视作已经自动放弃了仲裁协议,此时法院便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