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判庭有权驳回起诉的情况共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原告本身并不具备诉讼中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2.原告并非与此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缺少明确的被告身份资料;
4.诉讼请求、事实陈述及理由说明不够详尽;
5.该案情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
6.已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若原告诉求重新审理,法官将先告知并建议其按照申诉程序进行,如果原告对此拒绝接受,则法庭可以据此驳回起诉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