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受理并审理案件之时,原则上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做出裁决。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判期限者,必须经过院长的批准方可进行;
而对于再度申请延期的情形,则需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
此外,如当事人对开庭一年后仍未作出判决持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反映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