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享有其股份的完全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退出。
然而,股东在完全履行了其应有的出资义务之后,无权单方面撤回已注入公司的资金,也就是说不能以简单的方式就此退出公司运营。
但股东有权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转让给本公司以外的第三者。
在决定将股份转给除公司内部人员之外的第三者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中持有超过半数股权的人的批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