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以下诸种情形,则不仅不负有侵犯肖像权之责,反而因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无需征得肖像权主体的许可便可合法地借用他们的肖像:
1.将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应用于公共场合;
2.为各类宣传或者新闻报道所必要,特此撷取并利用参与游行集会、游园等社会活动者的肖像;
3.为了进行合理的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公民为素材使用其肖像;
4.由于追踪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报道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例需要,不得不使用罪犯的照片;
5.出于适当利用该人士的照片;
6.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所需,动用到公民的肖像资源;
7.在证据收集环节中采用公民的肖像资源;
8.为了推动科学研究和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在特定范围内酌情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